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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池宗勇

陳怡帆陳秀春劉懿德池宇馥池明穎許月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德榮等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