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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寄存送達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十日即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發生效力。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五號裁定駁回,並於一○三年四月七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亦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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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