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胡陳草香
張 良 振黃張雪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應寬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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