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3 年台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除窘於生活外,並須缺乏經濟信用,始足當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裁定,以為釋明,但此裁定迄今已逾三年,仍不足以釋明其現仍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