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 請 人 余秀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漢書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等(履行分書)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八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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