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四六號聲 請 人 李輝煌上列聲請人因李彥緯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查聲請人李輝煌及第三人羅大祥、李婉維、黃俊傑、廖寵動、蔡雄繼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李輝煌對原確定裁定及羅大祥、李婉維、黃俊傑、廖寵動、蔡雄繼聲請再審,為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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