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七號聲 請 人 陳德榮上列聲請人因與池宗勇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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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七號聲 請 人 陳德榮上列聲請人因與池宗勇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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