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保富環宇敦南名廈管理委員會(即環宇通商大樓管
理委員會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英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舒瑞傑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強制遷離等(強制遷離)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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