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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上 訴 人 高敏絃(原名高儉淼)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被 上訴 人 姜照明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續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第三審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三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迄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蔡 烱 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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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