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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91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七號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DEURA NOBORU)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劉志鵬律師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羅明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估驗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建上更㈢字第一四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均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鹿島等三公司)、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下稱北工處)係分別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未合意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作成之原因調查與責任歸屬鑑定報告書,為契約責任歸屬認定,亦未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達成各負擔二分之一賠償責任之協議。北工處未指示鹿島等三公司免施作新建之二十公分厚、四面植筋封水牆(下稱新建封水牆),鹿島等三公司雖以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施作之十八公分厚、一面植筋擋水牆(下稱系爭擋水牆),請求完工審驗經准予備查,亦不能證明北工處默示同意以系爭擋水牆代替新建封水牆。然北工處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至同年四月四日指示鹿島等三公司進行破堤,致系爭擋水牆因無法抵擋水量倒塌,造成系爭淹水事故,有疏於防患之指示過失,並為發生該事故之共同原因。審酌鹿島等三公司違反系爭工程義務,未按圖施作新建封水牆,且疏於防患,致系爭擋水牆倒塌,其過失程度較重,為系爭淹水事故主因;北工處之指示破堤,其過失程度較輕,原因力較弱,堪認鹿島等三公司應負百分之八十、北工處則負百分之二十之過失責任,兩造應依該比例分擔賠償金額及相關費用,並計算求償金額。依原判決附表 3「本院認定理由」欄所示,鹿島等三公司就已付慰問金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元、鑑定費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三元、臨時工工資二百五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元、慰問市民活動費等四百二十三萬零九百七十五元、災後會議餐飲車資等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二元、外單位及JV支付清理等費用二百五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九元、光興理賠中心雜支費三萬九千九百七十元、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三百二十六萬一千零十七元、補貼賠償金差額二十三萬四千六百四十一元(合計一億六千零九十五萬八千八百三十二元),除其應負擔之百分之八十外,其餘部分得請求北工處返還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兩造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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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