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江士香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上訴 人 江忠光
江忠榮江忠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乃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倘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查原判決就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上訴部分,業已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就該部分,在原審既受勝訴之判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惠 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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