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八號上 訴 人 陳阿龍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被 上訴 人 朱景明
陳思偉劉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非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陳阿龍於原審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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