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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上訴 人 王金平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葉昕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