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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抗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等事件,追加被告曾啟謀,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按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明。查抗告人於原審追加法官曾啟謀為被告,曾啟謀即為該追加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乃竟參與裁判,逕將抗告人此部分追加之訴予以裁定駁回,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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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