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四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裁定予以駁回,且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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