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上訴人因與王金平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應命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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