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聲 請 人 陳聰傑上列聲請人因與徐志豪等間請求繼承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聲請「訴訟」費用,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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