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就袁靜如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依職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九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有上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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