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書賓等間聲請續行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林 恩 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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