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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四號聲 請 人 黑保保(Highberger)、卡其他(Kakita)、史賓

塞、吞那MAF公司(Spencer&Turner MAF Co,aka)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吞那MAF 公司送達處所僅載明國家、城市、路名;而聲請人謝諒獲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二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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