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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職字第六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上訴 人 王金平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葉昕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朱立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馬英九變更為朱立倫,有內政部備案政黨名冊、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上訴人文化傳播委員會新聞稿附卷可稽,自應由朱立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馬英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