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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4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 請 人 何萬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成進間請求確認福德祠會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蔡 烱 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