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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4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八號聲 請 人 黃崇喜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上揭訴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另行裁定予以駁回(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五號),則上開聲請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