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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百意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枝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劉秋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