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一號聲 請 人 陳培城
陳培卿陳璟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勝龍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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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一號聲 請 人 陳培城
陳培卿陳璟照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勝龍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沈 方 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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