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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六號聲 請 人 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上列聲請人因與雲林縣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