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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七號聲 請 人 黃仁傑上列聲請人因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蘋果日報新聞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為低收入戶,且現為研究所學生,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提出之台北市低收入卡、學生證及其母親出具之證明書,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鄭 純 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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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