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九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五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可認其明知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爰不行補正之程序,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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