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秀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三四九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復聲請再審,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裁定以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該聲請再審事件之裁判費用,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對於該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據以聲請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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