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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聲 請 人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郭雨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