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 請 人 陳聖珠
陳杜摘杜聖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朝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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