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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馨平上列聲請人因與葉芯羽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林 金 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