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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與馮智虹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李 文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