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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等事件,因追加林洲富為被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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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