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代位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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