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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九號聲 請 人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林宗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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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