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 請 人 吳正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