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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歸屬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