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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八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即謝東憲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謝東憲與被上訴人謝老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梁 玉 芬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