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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陳春蘭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陳 光 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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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