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四號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九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訴訟終結後,聲請參與該裁定之法官迴避,尚非有據,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