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 請 人 敖芸芝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世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四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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