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三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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