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四號聲 請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聲 請 人 洪平森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柏熹等間請求容忍設置天然氣管線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陳 駿 璧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五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