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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聲 請 人 郭金華

郭燕惠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曜誠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以其等已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吳 惠 郁法官 陳 駿 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