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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聲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八號聲 請 人 龔書泉

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民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二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龔書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相對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更㈣字第五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八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龔書泉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二號事件、聲請人四人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事件,已委任蔡文玉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其各該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核定均為新台幣三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蔡 烱 燉法官 黃 國 忠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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