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五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即王明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明文與被上訴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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