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楊 鴻 源
李楊玉鳳張楊玉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志信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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