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 請 人 林享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政毅等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詹 文 馨法官 吳 光 釗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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