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六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林傑莑
林鍊芳26-1號)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湘溶等間請求讓與提存款請求權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光 秀法官 鍾 任 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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